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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.二十一条 (1/2)

文/幻龙影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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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报告大总统,外交总长曹汝霖求携日本公使求见。”小兵在门外高声禀报

“有请。”袁世凯做了个深呼吸,后腰的疼痛稍稍减轻了些。

李经羲微微躬身行礼,捧着手里的稿纸从侧门走了。片刻之后曹汝霖和日置益走了进来。

“大日本帝国驻华公使面见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。”日置益向袁世凯行礼。

“公使客气了。”袁世凯笑着问道:“上次我请公使代为转达的话,不知道送到没有?”

日置益直起腰,双手奉上一份公文,说道:“这是大隈重信给您的公文。”日置益并没有回答袁世凯的问题,反而说道:“中日两国间,近来真意殊欠疏通,中国对日本举措既多有疑虑,且挟有无谓之误解。日本国民中的一部分,亦怀疑中国当局的诚意,常抱反感,加以第三者挑拨中伤,对两国邦交时肇意外之危险。今次如能承允所提条件,则可证明日华亲,日本政府对袁总统亦可遇事相助。希望大总统对这份密函绝对保密,并尽速答复。”

袁世凯打开公文一看,不由大惊失色。

第一号

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,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,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,兹以定条款如下:

第一款中国政府允诺,日后日该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,或其他关系,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、利益让与等项处分,概行承认。

第二款中国政府允诺,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,无论何项名目,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。

第三款中国政府允准,日该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。

第四款中国政府允诺,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,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;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。

第二号

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,因中国承认日本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,兹议定条款如下:

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,将旅顺、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,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。

第二款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,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,或为耕作,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。

第三款日该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,任便居住往来,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。

第四款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,许与日该国臣民。至于拟开各矿,另行商订。

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,关于左开各项,先经日该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:

一、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,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。

二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,由他国借款之时。

第六款中国政府允诺,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、财政、军事各顾问教习,必须先向日该国政府商议。

第七款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,委任日该国政府,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,以九十九年为期。

第三号

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,顾于日该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,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,兹议定条款如左:

第一款两缔约国互相约定,俟将来相当机会,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;并允如未经日该国政府之同意,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,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,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。

第二款中国政府允准,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,如未经该公司同意,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;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,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。

第四号

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,兹定立专条如下:

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,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。

第五号

第一款在中国中央政府,须聘用日本人,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。

第二款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、寺院、学校等,概允其土地所有权。

第三款向来日中两国,屡起警察案件,以致酿成[车谬][车曷]之事不少,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,作为日中合办,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,须聘用多数日本人,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。

第四款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(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),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,并采买日本材料。

第五款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、南昌路线之铁路,及南昌、杭州,南昌、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该国。

第六款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,矿山及整顿海口,(船厂在内)如需外国资本之时,先向日该国协议。

第七款中国允认日该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。

(一)两订约国互相约定,将旅顺、大连租借期限,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,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。

(二)日该国臣民,在南满洲东内蒙古,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,或为耕作,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,或所有权。

(三)日该国臣民,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,任便居住往来,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。

(四)中国政府,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.

不过袁世凯毕竟是袁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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